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劉崢嶸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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