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98號
TPDV,113,補,398,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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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呂芳蕙


被 告 天佛禪寺
法定代理人 印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9萬61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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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