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洪明慧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羽宏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
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