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31號
TPDV,113,補,331,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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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
即113年1月29日止之利息42,7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
042,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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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