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許雅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69,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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