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9號
TPDV,113,補,299,20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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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林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奎銘江蓓蓓鄭志偉張瀚中陳明郎、吳
秀玲、梁寶華江月凡詹宛諭詹甯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
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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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