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劉宏柏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徐浩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盈汝、蘇俊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