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清爐
林銅城
吳明芳
陳立凡
陳雅惠
邱隆興
張綠蘋
劉洪偉
李欣晏
黃詩淇
施愉孆
石凱如
黃美娟
陳慧珍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萬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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