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6號
TPDV,113,聲,16,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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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洪媛庭
廖若倫
相 對 人 廖麗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擔保提存事件就提存物處分聲明異議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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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