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25號
TPDV,113,家救,25,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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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彭逸蓁

非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趙震宇

上列當事人之輔助宣告案件(113年度輔宣字第22號),聲請人
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113年度輔宣字第22號), 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 聲請人所為之給付輔助宣告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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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