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4324號
TPDV,113,司票,4324,20240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24號
聲 請 人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信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