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23號
聲 請 人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家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之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率。(查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19日所提
出系爭本票原本未約定利率,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
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
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三、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四、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