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973號
TPDV,113,司票,3973,202402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7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眾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松眾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松眾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