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86號
聲 請 人 楊育勝
相 對 人 陳張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 本票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就 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一: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8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1 111年11月1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4日 CH676016 02 112年1月17日 1,458,75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18日 CH637885 03 112年3月19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20日 CH0000000 04 112年3月24日 25,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5日 CH676135 05 111年11月1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7日 CH676018 06 111年11月20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1日 CH676020 07 111年11月22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22日 111年12月23日 CH67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