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114號
TPDV,113,司票,2114,202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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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劉奎毅
吳亭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亮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二人各執有之本票票面金額為何?另陳報
聲請人就各執有之本票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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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