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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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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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鴻星餐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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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許婉凌
人 4樓
債 務 人 許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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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筱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
詢債務人尹筱平之上市櫃股票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
,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
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
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依職權
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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