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3839號
TPDV,113,司執,23839,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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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83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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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沈宗
債 務 人 左榮森
陳紅玉
蔡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居所係在高雄市鳳 山區,有聲請狀記載及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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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