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AL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謙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抑為黃川?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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