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227號
TPDV,113,司催,227,202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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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林彩屏

陳文玲
周雲英
李碧秀
王鈺萍
王鈺菁
侯叔珪

賴明龍

陳明輝

上列九人共同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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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