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用心音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芝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君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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