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4號
TPDV,113,司促,274,202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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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萍(即鄭芯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芯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
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
繼承人鄭芯耘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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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