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34號
TPDV,113,司促,2434,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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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堂華
黃國璋
一、債務人陳堂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捌萬貳仟
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陳堂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國璋
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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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