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95號
TPDV,113,司促,2195,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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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芯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892元 劉芯瑜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5592元 劉芯瑜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4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7995元 劉芯瑜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41%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劉芯瑜於民國11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2月16日止累計456,434元正未給付,其中454,892元為本金
;1,5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芯瑜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270,647元正未給付,其中265,592元為本
金;4,75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芯瑜於民國111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6日止累計171,712元正未給付,其中167,995元為本
金;3,21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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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