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31號
TPDV,113,司促,2131,20240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瑞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方協商承攬金額為100萬元之釋明文件(如契約、
報價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證物一之估價單金額
總計為427,000+462,000=889,000元,與100萬元不符,固有
釋明之必要)。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05,000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