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96號
TPDV,113,司促,2096,202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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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葆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零捌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一零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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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