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郁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士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拾元計算之懲
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
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
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生效。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聲請狀請
求「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
利息」,查雖系爭契約利息約定「月利率百分之1.5計算」
,惟依上開規定逾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