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壹佰肆拾柒萬柒仟
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樺福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為連帶保證人申請展延與聲請人於
民國(下同)110年10月29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
103年12月19日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及於104年12月29日
所簽發之「利率轉換約定書」乙份(證三)及相對人銘漢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連帶保證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
娟、張綱維所於111年11月14日簽發之「申請書」乙份(證四)
本金延至112年11月19日一次全部清償,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7600
萬元整,利率改依年利率3.7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25%,目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
1.595%,證五),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
2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且本金已到期,迭經催
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01,477,55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
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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