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卓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362元 李卓翰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0248元 李卓翰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24770元 李卓翰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47305元 李卓翰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李卓翰於民國11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97,691元正未給付,其中94,362元為本金
;2,92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卓翰於民國111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140,371元正未給付,其中140,248元為本
金;1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卓翰於民國111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7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652,638元正未給付,其中624,770元為本
金;26,57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卓翰於民國111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01日止累計366,846元正未給付,其中347,305元為本
金;18,74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