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22號
TPDV,113,司促,1922,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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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92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317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1410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一)債務人呂詩婷於民國111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01日止累計332,147元正未給付,其中313,179元為本金;
18,671元為利息;29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詩婷於民國112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01日止累計371,527元正未給付,其中351,410元為本金;
19,81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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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