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欣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開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開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
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與相對人間之協議書,或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
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
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