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847號
TPDV,113,司促,1847,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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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岐
邱淑娟
上二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悟覺妙天王靜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
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
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
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
別主張債務人侵害財產權、名譽權等權利之損失,爰依法請
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
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
本件債務人計2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悟覺妙天王靜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
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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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