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小萍
郭耀聰
一、債務人郭小萍及郭耀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
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小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零參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