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48號
TPDV,113,司促,1548,202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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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枝部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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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枝部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