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84號
TPDV,113,司促,1384,202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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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育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參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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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