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黃郁鈞
張令宜
陳建廷
朱偉綸
蔡沛琪
林軒昱
黃蔡綸
黃慧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各如附表三「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請求 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三「本院 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之日期起受 僱於被告,擔任胡椒廚房美麗華店之店長、領班、計時人員
或服務人員,約定工資如附表一「約定工資」欄所示,嗣被 告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歇業並資遣原告。然被告尚積欠原告 如附表一所示之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預告工 資與資遣費未給付。又被告未提繳原告112年6、7月份勞工 退休金如附表二所示,爰依民法第486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38條第4項、第16條第 1、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 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求命被告應 分別給付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併計付法定 遲延利息,暨分別提繳如附表二「請求提繳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應提繳各如附表二「請求提繳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月薪資結算總表、員工薪 資單、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 資料、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 121頁、第123至183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是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項目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被告並未提繳原告112年6、7月之勞工退 休金乙節,有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明細資料、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憑(見本 院卷第125至18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分別提繳如附表三「 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前者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為無理由。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86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 第38條第4項、第16條第1、3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0日(見本院卷 第2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依勞退 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分別提繳如附表三「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勞動事件, 就勞工即原告之給付請求,為雇主即被告敗訴之判決時,依 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之聲請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另依 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 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一:(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原告 到職日 約定工資 積欠工資 加班費 特休未休工資 預告工資 資遣費 請求總金額 1 黃郁鈞 105年4月7日 月薪42,000元 49,428元 0元 12,825元 42,000元 190,566元 294,819元 2 張令宜 103年10月1日 月薪53,200元 85,583元 420元 14,648元 53,200元 281,426元 435,277元 3 陳建廷 104年3月26日 時薪184元 25,852元 0元 0元 33,390元 139,404元 198,646元 4 朱偉綸 105年11月1日 月薪36,500元 46,048元 952元 12,833元 36,500元 138,176元 234,509元 5 蔡沛琪 108年10月1日 月薪39,500元 47,002元 2,544元 13,300元 39,500元 89,306元 191,652元 6 林軒昱 111年7月14日 時薪210元 24,784元 0元 6,720元 16,800元 13,230元 61,534元 7 黃蔡綸 111年9月2日 時薪215元 27,602元 0元 0元 10,758元 14,792元 53,152元 8 黃慧騏 112年2月14日 時薪210元 24,866元 0元 0元 8,740元 6,118元 39,724元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原告 平均工資 月提繳級距 每月應提繳金額 請求提繳總金額 1 黃郁鈞 52,071元 53,000元 3,180元 6,360元 2 張令宜 63,719元 63,800元 3,828元 7,656元 3 陳建廷 33,390元 34,800元 2,088元 4,176元 4 朱偉綸 40,941元 42,000元 2,520元 5,040元 5 蔡沛琪 46,594元 48,200元 2,892元 5,784元 6 林軒昱 25,200元 25,250元 1,515元 3,030元 7 黃蔡綸 32,273元 33,300元 1,998元 3,996元 8 黃慧騏 26,220元 26,400元 1,584元 3,168元
附表三:(金額:新臺幣)
編號 原告 112年6、7月工資 月提繳級距 每月應提繳金額 應提繳總金額 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 1 黃郁鈞 47,698元 49,428元 48,200元 50,600元 2,892元 3,036元 5,928元 5,928元 2 張令宜 58,034元 85,583元 60,800元 87,600元 3,648元 5,256元 8,904元 7,656元 3 陳建廷 28,980元 25,852元 30,300元 26,400元 1,818元 1,584元 3,402元 3,402元 4 朱偉綸 40,258元 46,048元 42,000元 48,200元 2,520元 2,892元 5,412元 5,040元 5 蔡沛琪 46,594元 47,002元 48,200元 48,200元 2,892元 2,892元 5,784元 5,784元 6 林軒昱 34,138元 24,784元 34,800元 25,250元 2,088元 1,515元 3,603元 3,030元 7 黃蔡綸 38,446元 27,602元 40,100元 28,800元 2,406元 1,728元 4,134元 3,996元 8 黃慧騏 37,995元 24,866元 38,200元 25,250元 2,292元 1,515元 3,807元 3,168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