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86號
TPDV,112,重訴,86,2024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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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印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上訴,前開裁定並於 112年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399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頁面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01頁)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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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