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52號
TPDV,112,重訴,652,202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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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
被 告 吳財興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
被 告 張楹萱即張思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
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 四 0000-0000 田 600.00 1/1(公同共有) 2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 四 0000-0000 田 401.00 1/1(公同共有) 3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 四 0000-0000 田 1.00 1/1(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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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