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28號
TPDV,112,重訴,528,2024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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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石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暨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6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萬8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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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