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周秀蓉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欣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周彥宏
周彥旭
周秀貞
周秀玲
周秀美
周蓉煒
周映余
周意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