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106號
TPDV,112,重家繼訴,106,202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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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周秀蓉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欣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周彥宏

周彥旭
周秀貞
周秀玲

周秀美

周蓉煒
周映余
周意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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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