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92號
TPDV,112,訴,592,2024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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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林育如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蔡佩穎律師
被 告 詹秀桃

陳益群
侯登見
沈妙香
黃心怡
李秀龍
葉兆得
劉慧美
吳怜儀
張陳麗玉
柯怡芳
劉怡伶
劉哲豪
劉光輝
洪明美
萬國維
劉惠明
許達豐
林綉霞
池秦卓

孫萬菊

杜德輝
杜德泓
李惠淦
陳金絨
吳水利
李吳錦
吳菊華
廖日
陳麗英
李維珊
黃河清

呂惠齡
黨琨琭
蔡玉杯
石幸如
張鈴


蔣秀雲
尹麗玲
雷斌
張美珍

王鳴旭


王若青


林雪清
胡瀷
曾部倫
賴燕秋
李威萱
徐聖惠
紀韶菁
桂務誠

葉瑞芳

鴻鈞
居0000 Satin Leaf Ct Coral Springs ,FL ,USA


洪秋鑾
趙春萱
賴美桂
許聰明
陳本仁
于寶
趙三囡
范炎強
潘之龍

徐丕
兼上六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邵建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劉志遠

訴訟代理人 劉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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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