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11號
上 訴 人 陳力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