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0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裕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新營因112年訴字第5503號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