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玉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白師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塔位持有人名義轉讓變更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向向訴外人慈恩園寶塔誠業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塔位永久使用存放證(客戶編號:塔00000000、
權狀號碼:MVP870317、塔位位置:A5D020-4)之權狀持有人名
義轉讓變更為上訴人」。參酌慈恩園寶塔誠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塔
位夫妻塔位價額區間約在新臺幣(下同)24萬元至32萬元間(因
坐落區域、位置不同而有高低),並依上訴人提出其上開塔位交
易價金(含管理費)為6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為6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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