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7號
原 告 王琤
訴訟代理人 林奕秀律師
被 告 王瑾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