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84號
TPDV,112,建,284,2024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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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婌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7萬9,027元本息,是本
件上訴利益即為317萬9,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723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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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