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尹菊菁
被 告 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
為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公告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應公告之,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所明定,惟法院判決主文之公告 皆於附註欄註明公告之主文如有誤載,以判決原本為準,是 如判決主文公告之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者,揆諸前揭規定之法理,自得予以更正。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公告之主文,其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