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44號
TPDV,111,重訴,544,2024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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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嘉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建良
倪可雯
陳義昌
高忠信
柯玲娜
連煌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柒拾柒萬參仟貳佰零柒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 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十分之五之裁判費,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必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被上訴人吳建良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6日 大安土字第038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111年7月6日複 丈成果圖)所示之A部分(面積70.45平方公尺)增建物拆除 ,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㈢被上 訴人吳建良應保持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下稱系爭1 398建號)地下層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下稱系爭 1427建號)地下層相鄰之防火逃生門暢通,並將系爭1427建 號地下層中之鐵門拆除。㈣被上訴人倪可雯應將系爭土地上 如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之B1(面積9.51平方公尺)



、B2(面積9.41平方公尺)增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 空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㈤被上訴人倪可雯應將臺北 市○○區○○段○○段0000○號(下稱系爭1420建號)、系爭1398 建號中如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B4(面積0.47平方公 尺)增建物拆除,並將如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2年5月23 日大安土字第026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112年5月23日 複丈成果圖)所示之A(面積0.23平方公尺)部分騰空返還 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㈥被上訴人陳義昌應將系爭土地上 如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之C1(面積15.24平方公尺) 、C2(面積7.02平方公尺)增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 空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㈦被上訴人陳義昌應將應將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下稱系爭1413建號)、系爭1 398建號中如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之C4(面積0.75平 方公尺)增建物拆除,並將如系爭112年5月23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之B(面積0.37平方公尺)部分騰空返還予上訴人及全 體共有人。㈧被上訴人高忠信應將系爭土地上如111年7月6日 複丈成果圖所示之D1(面積9.51平方公尺)、D2(面積7.31 平方公尺)增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全 體共有人。㈨被上訴人高忠信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下稱系爭1406建號)、系爭1398建號中如111年7月6日 複丈成果圖所示D5(面積0.47平方公尺)增建物拆除,並將 如112年5月23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之C(面積0.23平方公尺) 部分騰空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㈩被上訴人連煌輝與 被上訴人柯玲娜應共同將系爭土地上如111年7月6日複丈成 果圖所示之E1(面積60.83平方公尺)拆除,返還該部分土 地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被上訴人連煌輝與被上訴人柯 玲娜應保持系爭1398建號地下層與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下稱系爭1399建號)地下層相鄰之防火逃生門暢通, 並將系爭1399建號地下層中之鐵門拆除。被上訴人吳建良 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萬6,762元,暨自111年11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 1月14日起至返還上開第一項土地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之 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1萬8,027元。被上訴人倪可雯應給 付上訴人2萬3,584元,暨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1月9日起至返還上 開第四、五項土地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年給付 上訴人4,900元。被上訴人陳義昌應給付上訴人2萬7,643元 ,暨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及自111年11月9日起至返還上開第六、七項土地予上 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5,839元。被上



訴人高忠信應給付上訴人2萬1,293元,暨自111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1月 21日起至返還上開第八、九項土地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之 日止,按年給付上訴人4,424元。被上訴人連煌輝與被上訴 人柯玲娜應共同給付上訴人7萬6,360元,暨自111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1 月9日起至返還上開第十項土地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之日 止,按年給付上訴人1萬5,866元。」等語。(二)經核前開第㈡、㈣至㈩項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 土地上如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即如附表一A、B1、B2 、C1、C2、D1、D2、E1之增建物,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 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及拆除系爭大樓地下層如111年7月 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B4、C4、D5牆面而將如112年5月23日複 丈成果圖所示即如附表二之A、B、C部分騰空返還予上訴人 及全體共有人。上訴人既係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 1條之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乃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非 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是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 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是依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及系爭大樓地下層之面積如附表一、二 所示合計為190.11平方公尺(計算式:189.28㎡+0.83㎡=190. 11㎡),以上訴人所陳報系爭土地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37萬697元(見本院卷一第21頁),核定第㈡、㈣ 至㈩聲明之上訴利益為7,047萬3,207元(計算式:190.11㎡×3 7萬697元=7,047萬3,20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上開第㈢、項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吳建良連煌輝柯玲娜 應保持防火逃生門暢通,並分別拆除系爭1427、1399建號地 下層之鐵門,難認有獨立交易價額,上訴利益各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四)上開於第至項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因本件於民事訴訟法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已繫屬 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之規定,仍適用修正前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而不併算其價額,附此 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377萬3,207元(計算 式:7,047萬3,207元+165萬元+165萬元=7,377萬3,20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1,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主文所示 之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



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 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一:111年7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增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A 70.45 B1 9.51 B2 9.41 C1 15.24 C2 7.02 D1 9.51 D2 7.31 E1 60.83 加總 189.28 附表二:112年5月23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增建物占用系爭1398建號地下層之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A 0.23 B 0.37 C 0.23 加總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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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