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林東來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冠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莊馨旻律師
複 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林惠芬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王晨桓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雅淇律師
被 告 林惠芳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蔡惠子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詠心律師
被 告 林惠玲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子豪律師
毛順毅律師
被 告 陳愛玉(即林幸昌之承受訴訟人)
林立平(即林幸昌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吳典倫律師
莊友翔律師
陳華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潔妮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7,609,679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71,59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名登記物,並聲明 :㈠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暨 如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 )84,822,85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民事訴之追加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之股票移轉登記予原 告。㈣被告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保險(下稱系爭保險)之要保 人變更為原告,就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分述 如下:
㈠就原告第一項聲明部分,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房屋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合併價額為準,合先敘明 。本院審酌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不動產之屋齡、地段、 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日即110年10月18日前後之 實價登錄所載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分別計算如附表一編號 1至5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價額。另就如附表一編號6至9部分 ,則依原告起訴時即110年度之公告現值計算如附表一編號6 至9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價額,加計上開價額後,就第一項 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177,695,578元【計算式:5 6,566,044元+24,919,512元+42,148,572元+2,274,958元+40 ,027,703元+1,554,002元+165,454元+8,811,900元+1,227,4 33元=177,695,578元】。
㈡另就原告第三項聲明部分,就如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股票,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前開股票於原告起訴時之個股當日收盤價 ,另分別乘以原告訴請返還之股數,分別得出如附表三編號 2至8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訴訟標的價額。再就如附表三編號 1、10所示股票,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公司非上市、上櫃 或興櫃公司,固無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可據,惟如附表三編 號1所示公司於本件起訴日及其後1日,有各為1,890股、46, 000股、8,175股、4,400股 、3,793股、1,397股、2,725股 、2,401股、1,284股、93股、1,000股、127股、106股、19 股、3,032股、544股、218股之交割紀錄,每股成交單價分 別為10元、13.45元、12.8元、12.3元、11.5元、11元、9.7
元、9.7元、9.7元、9.7元、9元、8元、12元、11元、11元 、10元、7.5元等節,有如附表三編號1證據欄所示證據可稽 ,該等交易時間距離本件起訴時間甚近,故應足資作為如附 表三編號1所示股票起訴時每股價值之認定依據,是計算上 開每股成交單價平均值後,所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股票起 訴時每股價值應為10.49元【計算式:(10元+13.45元+12.8 元+12.3元+11.5元+11元+9.7元+9.7元+9.7元+9.7元+9元+8 元+12元+11元+11元+10元+7.5元)÷17=10.49元(小數點以 下第二位四捨五入)】;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公司則於本件 起訴日前2個月有5,000股之交割紀錄,每股成交單價為50元 ,該交易時間與本件起訴日相距未久,故上開每股成交單價 亦得作為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股票每股價值之認定依據,故 將如附表三編號1、10起訴時每股價值,分別乘以原告訴請 返還之股數,分別計算而得如附表三編號1、10訴訟標的價 額欄所示訴訟標的價額。至如附表三編號9、11至13部分, 本院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此部分股票價值之核定基礎、理 由均無不當,爰逕予援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核定之價值為 該等股票訴訟標的價額。綜上,將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加總後 ,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217,091, 246元【計算式:6,493元+943,160元+4,278,090元+87,322 元+64,633元+330,175元+504,553元+273,870元+206,602,95 0元+4,000,000元=217,091,246元】。 ㈢另查,原告第二項聲明所請求之金額為84,822,855元本息, 本件第二項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之為準。又,原 告第四項聲明請求變更要保人之系爭保險,經本院函詢南山 人壽後,確認系爭保險約滿到期得領回8,000,000元一節, 有如附表四證據欄所示證據為證,本院爰以此認定系爭保單 於本件起訴時之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四訴訟標的 價額欄所示。
二、原告上開第一至四項聲明,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故各項 聲明之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7, 609,679元【計算式:177,695,578元+84,822,855元+217,09 1,246元+8,000,000元=487,609,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876,597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有3,871,597元未 為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坐落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方式 證據 1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房屋 200.6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53) 56,566,044 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283,137+280,691)÷2〕×建物面積200.65平方公尺=56,566,044(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91、193頁)。 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70至473頁)。 2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2樓房屋 115.52(計算式:1樓面積:57.76+2樓面積57.7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4,919,512 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217,170+214,262)÷2〕×建物面積115.52平方公尺=24,919,512(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第一類謄本(本院111年度調補移字第621號卷《下稱621號卷》第99頁)。 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74至477頁)。 3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2房屋 162.85118(計算式:主建物面積87.72+陽臺面積25.58+雨遮面積1.7+《共有部分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1884.0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0》+《共有部分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88.9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9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 42,148,572 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253,884+263,749)÷2〕×建物面積162.85118平方公尺=42,148,572(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第一類謄本(621號卷第87頁)。 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78至482頁)。 4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層至3層房屋 45.0067(計算式:〔主建物面積653.57+《共有部分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2714.53×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02》〕×權利範圍93分之2)(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車位數2) 2,274,958 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2,400,000÷42.04+1,850,000÷42.04)÷2〕×建物面積45.0067=2,274,958(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第一類謄本(621號卷第91頁) 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84至487頁)。 5 臺北市○○區○○路000○0號房屋 203.46 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40,027,703 相鄰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之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190,114+203,356)÷2〕×建物面積203.46平方公尺=40,027,703(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第一類謄本(621號卷第95頁)。 ⑵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88至491頁)。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53) 176 1,554,002 110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05,449×土地面積176×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53=1,554,002(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地價查詢資料(本院卷第508頁)。 ⑵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395頁)。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53) 27 165,454 110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59,000×土地面積27×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53=165,454(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地價查詢資料(本院卷第510頁)。 ⑵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335頁)。 8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53) 998 8,811,900 110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05,449×土地面積998×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18753=8,811,900(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地價查詢資料(本院卷第512頁)。 ⑵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265頁)。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305.78 1,227,433 110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40×土地面積1,305.78=1,227,433(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地價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85頁)。 ⑵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87頁)。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 1 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50,805 2 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467,808 3 聯邦銀行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200,000 4 聯邦銀行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之應收利息(帳號:0000000000000000) 178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207,238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之應收利息(帳號:000000000000) 193 7 中華郵政台北光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558,566 8 中華郵政台北光武郵局(帳號:000000000等) 8,080,682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833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9,933,681 11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2,164,363 1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等) 7,805,255 13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8,029,446 14 台灣銀行之應收利息(帳號:000000000000) 1,605 15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等11筆) 12,820,000 16 台灣銀行之應收利息(帳號:000000000000等11筆) 12,029 17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7,670,929 18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 19 聯邦商業銀行應收利息(帳號:000000000000) 258 20 聯邦商業銀行應收利息(帳號:000000000000) 587 21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收股利 9,826 22 永大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收股利 42,844 23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收股利 31,929 24 現金 5,233,800 附表三:
編號 項目 股數 起訴時每股價值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方式 證據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619股 10.49 6,493 起訴時每股價值10.49×股數619=6,493(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1月25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1285號函(保密卷第22頁)。 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1月25日財北國稅銷售字第1132002114號函(保密卷第52、64、72、78、80、91、93至94頁)。 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1月25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1735號函(保密卷第136、139、144、153頁)。 2 永大 14,600股 64.6 943,160 起訴時每股價值64.6×股數14,600=943,160 ⑴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92頁)。 3 台積電 7,251股 590 4,278,090 起訴時每股價值590×股數7,251=4,278,090 ⑴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94頁)。 4 中國鋼鐵 2,595股 33.65 87,322 起訴時每股價值33.65×股數2,595=87,322(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96頁)。 5 華新電纜 2,510股 25.75 64,633 起訴時每股價值25.75×股數2,510=64,633(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98頁)。 6 新光金 33,657股 9.81 330,175 起訴時每股價值9.81×股數33,657=330,175(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00頁)。 7 第一金 22,227股 22.7 504,553 起訴時每股價值22.7×股數22,227=504,553(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02頁)。 8 東元電機 9,129股 30 273,870 起訴時每股價值30×股數9,129=273,870(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及月平均價查詢結果(本院卷第504頁)。 9 羽田機械 130,000股 0 0 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1月10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0001241號函(本院卷第464頁)。 10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4,132,059股 50 206,602,950 與原告起訴日前約1個月之每股交易單價50×股數4,132,059=206,602,950 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1月25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2001735號函(保密卷第157頁)。 11 永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股 0 0 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1月10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0001241號函(本院卷第464頁)。 12 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 100股 0 0 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1月10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0001241號函(本院卷第464頁)。 13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1股(股票號碼:79-NA-000515)(即新豐高爾夫俱樂部球證) 1股 4,000,000 4,000,000 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1月10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0001241號函(本院卷第464頁)。 附表四:
編號 項目 訴訟標的價額 證據 1 南山人壽靈活沛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被保險人:林惠芳;要保人:林毛京華) 8,000,000 ⑴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02783號函(本院卷第522至5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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