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54號
上 訴 人 王大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大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62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