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被 告 台灣牛陣但馬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玉田浩司住同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吳欣達
複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不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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